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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7 03:30:0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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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权利与义务
考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考标要求】29。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A】
【考点分析】该考点是每年云南省中考的必考考点。
1.宪法的核心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力与义务相统一。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2)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教育权和劳动权。
(3)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还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3.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4)其他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对妇女儿童和残疾等特定人群的权利。
4.公民享有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
5.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1)尊重他人的权利。
(2)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4)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6.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维权方式:协商、调节、仲裁和诉讼。
考点:【人身权】
【考标要求】30.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
【考点分析】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是中考常考点,备考时要明确相关的基本概念,特别注意人生自由权增加的内容。
1.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地位: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3.住宅不受非法侵害。注意: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注意: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检查外,任何组织护着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考点:【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考标要求】31.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B】
【考点分析】近三年云南省中考主要以学生熟悉的案例或者同龄人的故事设置情景,考察学生对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的理解和把握。这是近三年中考的必考点,备考时主要以做法类为复习重点。
1.受教育权的含义:
是指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2.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义务教育的特征:
(1)强制性。
(2)公益性。
(3)统一性。
4.教育的作用。
(1)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
(2)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
(3)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5.青少年维护受教育权的做法。
(1)向学校、居(村)委会寻求帮助。
(2)向教育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青少年应该怎样珍惜受教育权,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1)自觉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2)自觉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
(3)自觉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考点:【财产权、知识产权】
【考标要求】32.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权不受侵犯,
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C】
【考点分析】该考点主要为选择题,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智力成果权等权利以掌握基本概念为主。注意区分使用权和处分权。
1.财产所有权的含义及维权方法。
(1)含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
考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考标要求】29。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A】
【考点分析】该考点是每年云南省中考的必考考点。
1.宪法的核心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力与义务相统一。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2)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教育权和劳动权。
(3)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还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3.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4)其他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对妇女儿童和残疾等特定人群的权利。
4.公民享有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
5.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1)尊重他人的权利。
(2)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4)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6.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维权方式:协商、调节、仲裁和诉讼。
考点:【人身权】
【考标要求】30.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
【考点分析】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是中考常考点,备考时要明确相关的基本概念,特别注意人生自由权增加的内容。
1.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地位: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3.住宅不受非法侵害。注意: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注意: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检查外,任何组织护着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考点:【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考标要求】31.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B】
【考点分析】近三年云南省中考主要以学生熟悉的案例或者同龄人的故事设置情景,考察学生对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的理解和把握。这是近三年中考的必考点,备考时主要以做法类为复习重点。
1.受教育权的含义:
是指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2.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义务教育的特征:
(1)强制性。
(2)公益性。
(3)统一性。
4.教育的作用。
(1)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
(2)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
(3)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5.青少年维护受教育权的做法。
(1)向学校、居(村)委会寻求帮助。
(2)向教育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青少年应该怎样珍惜受教育权,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1)自觉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2)自觉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
(3)自觉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考点:【财产权、知识产权】
【考标要求】32.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权不受侵犯,
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C】
【考点分析】该考点主要为选择题,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智力成果权等权利以掌握基本概念为主。注意区分使用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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